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沙少民初字第792号
原告:赖x。
被告:吴x。
委托代理人:张进军,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x与被告吴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赖x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俊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赖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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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马艳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