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关先军与刘博、李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钟祥胡民二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关先军。

被告刘博。

被告李露露(系刘博之妻)。

原告关先军与被告刘博、李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关先军于2014年12月25日诉讼来院,本院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胡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根据原告关先军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鄂钟祥胡民二初字第00001-1号、00001-2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刘博、李露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万元;并对原告关先军提供单保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胡集支行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先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清春到庭,被告刘博、李露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先军诉称,2012年12月21日、26日、2013年5月20日,被告刘博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分三次向我借款12万元,并出具三份欠条。随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两被告以无款为由未能给付。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应共同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博、李露露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

原告关先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借条三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

被告刘博、李露露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关先军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1、2系原件,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同月26日、2013年5月20日,被告刘博分三次向原告关先军借款12万元并出具三份欠条,其内容分别为:“欠条,今借到关先军现金陆万元,小写60000元,刘博,2012.12.21号”、“借条,今借到关先军现金肆万元整,小写40000元,刘博,2012.12.26”、“欠条,今欠到关先军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2013.5.20,欠款人:刘博”。后原告关先军多次向被告刘博索款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博、李露露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

另查明,被告刘博与被告李露露系夫妻,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刘博与被告李露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关先军与被告刘博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借条在卷佐证,故原告关先军要求被告刘博偿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于被告刘博与被告李露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博与李露露应共同偿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博、被告李露露共同偿还原告关先军借款12万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刘博、被告李露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胡 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