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张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例摘要】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99号

申请执行人张帅。

被执行人江莉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江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莉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莉芳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谌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