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99号
申请执行人张帅。
被执行人江莉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帅与被执行人江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莉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莉芳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谌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