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杜玉清、田先盈民事裁定书

【案例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鄂城民调确字第01029号
申请人杜玉清。
被申请人田先盈。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杜玉清、被申请人田先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杜玉清、被申请人田先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2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杜玉清车辆损失费凭据,由田先盈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杜玉清与被申请人田先盈于2014年1月2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国胜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