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休民一初字第00247号
原告王某,女,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吴某,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倪 金 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鲁文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