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杨莉芬诉李爱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民初字第290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0年11月生,住泰和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2月生,住址同上。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小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2005年9月,大女儿李甲出生,2012年4月小女儿李乙出生,现未上户口。2009年4月原、被告在沿溪镇山东村老家建私房一栋,共花费18万元。现尚欠外债10万元。2012年,自小女儿出生后,原、被告夫妻关系迅速恶化,经常吵口。被告就以外出打工为由,几年来从不与原告联系,也未寄过一分钱家用,不仅不承担照顾家庭抚养女儿的义务,而且偶尔回家态度蛮横,对原告非打即骂。几年来,原告承担了家庭的全部重担,身心俱疲,对被告已完全绝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也名存实亡。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法庭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被告结婚登记表复印件1份;户口册复印件1份。
被告李某某辩称,夫妻感情主要是在最近两三年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受到影响。两人因性格不合会产生一点小矛盾,不同意离婚,请法院为我们调和。对其辩称,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对以下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7日生育大女儿李甲,2012年4月小女儿李乙出生,现未上户口。婚后原、被告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另查明,2009年4月原、被告在沿山东村老家建私房一栋,共花费18万元。现尚欠外债9万8千四百元(欠杨春耕33000元,杨满凤20000元,李本建10000元,罗富权21000元,赖家幸5000元,马满根3000元,杨承武4400元,李财苟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也属正常,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小芃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