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375号原告郑双全。委托代理人丁霞娟。被告张荣法。原告郑双全与被告张荣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双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双全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郑双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蒋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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