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郑双全与被告张荣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皋新民初字第0375号
原告郑双全。
委托代理人丁霞娟。
被告张荣法。
原告郑双全与被告张荣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双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双全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双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郑双全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蒋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