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初字第298号

原告李某,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王某甲,农民,现在张家口强制戒毒所戒毒。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在我们刚结婚时,感情尚好。但在我怀孕期间,被告在外赌博,我稍加规劝,便招来被告的谩骂和殴打。后来我们夫妻感情逐渐疏远。被告又染上毒瘾,对孩子不尽半点抚养义务。现被告又被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现我们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2013年2月19日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从2013年六七月份染上毒瘾,于2014年1月29日被收至戒毒所戒毒。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2013)北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若双方能互谅互让,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云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