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922号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施允锋,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潮恩,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允锋、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潮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8年7月领取结婚证,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婚后无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和,逐渐产生隔阂,夫妻感情越来越恶化,尤其是被告处处防备,早出晚归,说是去上班,却连上班的单位都不愿意让原告知道,常常夜里十一二点才回家。结婚这么几年以来,被告回到家就是上网玩手机,对家务不闻不问,原告作为男同志,饭是自己做,衣服是自己洗,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由于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两个月前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并将自己物品全部带走。原被告之前曾协商协议离婚,为此被告也同意离婚,但不愿主动提出。如今被告自动选择离开家庭,不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此,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根本不知情。被告于2014年腊月28日因为夫妻之间闹矛盾回到娘家,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回去,被告现在也可以回去。被告方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有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现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虽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根本性冲突,本院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理性地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本案调解不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汤 峰
人民陪审员  林艾平
人民陪审员  鲍希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