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王全龙与王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29号
原告王全龙。
委托代理人杜江、唐赏,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豹。
原告王全龙与被告王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司杨凯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全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全龙诉称:2013年11月27日23时43分,在宿迁市人民大道120号路灯杆南侧20米处,被告驾驶自行车将我撞伤。(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过错更大,按80%比例赔偿我的损失。此后,因需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我再次住院治疗。现就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49614.6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豹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夜23时许,王豹骑自行车沿宿迁市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行驶,与行人王全龙相撞,致王全龙受伤。事故发生后王全龙即被送往宿迁市钟吾医院抢救,次日因伤情加重,又被送往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经该院治疗,王全龙的伤情被诊断为:1、双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2、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脑肿胀;4、枕骨骨折;5、颅底骨折;6、右枕部硬膜外血肿;7、头皮血肿。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全龙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豹应对王全龙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确定王豹应赔偿的费用中包括部分误工费(100天*131元/天)、营养费(60天*10元/天)、护理费(60天*60元/天)。2014年3月17日,王全龙再次至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40068.35元。出院医嘱载明“1、注意休息,注意切口卫生。2、我科门诊随访3、有情况随诊”。
另查明: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
上述事实有(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龙在与被告王豹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权要求王豹在侵权范围内予以赔偿。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已经由(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判决书业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护理费计算标准,出院医嘱虽未载明护理事项,但根据原告伤情确需护理,故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原告主张按89元/天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本院照准。原告主张的误工、护理期及、营养期限,结合原告所受伤情及医嘱,本院认为本次诉讼中误工期以40天、护理期及营养期以15天为宜。
综上,原告因本次治疗所受的损失为:医疗费40068.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误工费5240元、护理费1335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150元,上述合计47213.35元,被告应赔偿80%,即3777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全龙各项损失合计377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宵骁
附:赔偿明细
1、医疗费40068.3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8元/天*15天=270元
3、误工费131元/天*40天=5240元
4、护理费89元/天15天=1335元
5、营养费10元/天*15天=150元
6、交通费150元。
上述合计40068.35+270+5240+1335+150+150=47213.35元。
被告王豹应赔偿47213.35*80%=37770.68≈37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