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丁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丁某。
被告冯某某。
原告丁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和,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8月26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18日生女丁某甲。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又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丁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为民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秦志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崔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