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瓦民初字第3202号
原告马某某。
被告马某甲。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给付原告1500元,双方和解,故原告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忠太负担。
审 判 长 翟振凯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人民陪审员 谢再俭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