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章卫星诉林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云民初字第1828号
原告章卫星。
被告林骥飞。
委托代理人茅伟,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卫星与被告林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卫星及被告林骥飞的委托代理人茅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卫星诉称,被告林骥飞于2013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55万元且签订还款保证,至今未按约定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林骥飞辩称,双方无借款合意,也无款项交付事实,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林骥飞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载明:本人林骥飞保证于2013年5月21日前把借章卫星的人民币55万元全部还清,借款人林骥飞。被告林骥飞在还款保证“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复兴路支行出具的2013年5月13日的取款凭条载明:取款金额800000元。原告主张该凭条系现金取款,之后将其中的55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否认收到该款。依被告申请,本院就上述取款凭条的支取情况向复兴路支行调查,该支行出具证明材料称:此笔业务为签发银行本票。
另查明,2012年12月3日,案外人薛文侠、徐州信德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条,载明:今借章卫星现金55万元,从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1月3日,借款期限30日……借款人薛文侠、徐州信德机械有限公司,担保人赵荣忠、薛启珍、林骥飞。因薛文侠、徐州信德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将薛文侠、徐州信德机械有限公司,担保人赵荣忠、薛启珍、林骥飞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赵荣忠、薛启珍、林骥飞的起诉,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薛文侠、徐州信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一、薛文侠、徐州信德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章卫星本金及利息共计230000元,如上述款项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章卫星有权按照本息总额270000元申请法院执行;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争议一次性了结。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当日出具(2013)鼓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还款保证、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2013)鼓民初字第1389号案的卷宗材料(借款条、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并实际交付所借款项。本案中,原告关于从银行支取现金交付被告的陈述与其提交的取款凭条为签发银行本票的事实相互矛盾,故原告关于从银行支取现金交付被告的陈述应为虚假陈述,应认定原告未向被告交付涉案款项,且原告就涉案款项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亦未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关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章卫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章卫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宇
人民陪审员 路 伟
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雅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