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陈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36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男,1969年9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
陈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自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是草率结婚,无共同语言,加上性格不和,双方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梁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旬阳县商贸小区相识后恋爱,2009年6月30日在白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农历正月初五外出打工至今。
审理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原告主张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诉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治斌
代理审判员  张 靖
人民陪审员  张怀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