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29号王永刚与李珍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案例摘要】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29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振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