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29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振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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