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莎莎与卢长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李莎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卢长青,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李莎莎与被告卢长青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申国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长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莎莎诉称,原、被告于2013月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于2013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儿子李梓腾于2014年11月14日出生,从怀孕到孩子出生以后,被告经常失踪,联系不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李梓腾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被告卢长青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莎莎与被告卢长青2013年8月通过网上聊天认识,2013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0日在牛庄镇卢家村举行婚礼,2014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梓腾。原告陈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莎莎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李莎莎提交的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尚可,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育一子,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被告经常失踪,证据不足。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卢长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莎莎与被告卢长青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