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张叶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美刑初字第547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叶,女。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7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刑诉(2014)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叶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元宁、代理检察员杜冠亚、被告人张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底,被告人张叶在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青美理发店工作,趁其店主李XX不备之机,偷配了被害人吴XX、李XX位于大致坡镇粮所宿舍B302房的钥匙。2014年4月5日10时许,张叶利用偷配的钥匙进入该房,从主房间的衣柜抽屉偷走了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18日15时许,张叶再次利用偷配的钥匙进入该房,从衣柜抽屉里盗走了二条金项链、二条金手链、一个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个佛像金吊坠及现金人民币18000元。张叶将其中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金手镯拿到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琼南街之年翡翠珠宝店去置换首饰。之后,被用于置换的一个金手镯被珠宝店主融化成金块。同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张叶在文昌市东路镇新兴街被抓获,公安民警从张叶处扣押到人民币20050元、二条金手链、一个金戒指、一个佛像金吊坠、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17800000045850)一张及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从大致坡镇琼南街之年翡翠珠宝店冯XX处扣押到一条金项链及金熔块。经鉴定,张叶盗窃的黄金饰品,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547元,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771元、两条金手链分别价值人民币5404元和人民币2434元,项链坠(佛像金吊坠)价值人民币4756元、金熔块价值人民币5622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5534元。

破案后,公安民警已将缴获的上述黄金饰品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叶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中国银行出具的存款记录单,贵金属饰品纯度鉴定证书,被害人吴XX、李XX的陈述,被告人张叶的供述以及证人冯XX、符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二次,共计人民币535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叶当庭自愿认罪,并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17800000045850)一张退还被告人张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积海

人民陪审员  杨 光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