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孟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城民初字第3090号

原告孟某某,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郭继鸿、杨亚菲,均系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东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继鸿、杨亚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3月13日生育一子陈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甲由原告孟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陈某甲年满18周岁止;3、诉讼费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被告陈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过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在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租房居住,并于2012年3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甲。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无大的矛盾冲突。2013年11月,原、被告购买济南市房屋一套并开始在此居住。该房屋首付为11万元,原、被告从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5万元。2014年2月22日,被告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6个月拘役,于2014年8月21日被释放。被告陈某某被释放后,因原告孟某某提出离婚,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孟某某回娘家居住。之后被告陈某某曾多次去找原告孟某某,要求和好,被原告孟某某拒绝。2014年9月7日晚,被告陈某某将儿子陈某甲从原告孟某某处抱走。2014年9月10日,原告孟某某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孟某某自2013年11月起在济南某法律维权协会工作,月工资平均27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原告孟某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拘留通知书1份、出生证明1份、劳动合同1份、工资证明1份、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单1份、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表1份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相互了解后登记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一子,期间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有争执,但并无大的矛盾冲突。对于双方的夫妻缘分,原、被告均应倍加珍惜,也应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原、被告之所以感情不和,主要是由于被告陈某某被判刑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没有做到相互体谅、相互理解以及有效沟通所致。对此,双方均应多从自身找原因,多为家庭和孩子考虑,多为夫妻和好努力。只要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改正自身不足,多理解、宽容对方,多念及以往的夫妻情分,多为家庭和睦和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原告孟某某请求判决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