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陈雪坤与严淑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勃青商初字第44号

原告陈雪坤,男,汉族。

被告严淑梅,女,汉族。

原告陈雪坤诉被告严淑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帅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坤,被告严淑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雪坤诉称,被告要建复合板房找到我,双方协商好价格后我就开始施工,2014年6月3日施工完毕。被告验收后答应10天后给付余欠工程款,并出具欠据一张。可到期后我找被告索要欠款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拖。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4,970.00元。

被告严淑梅辩称,2014年5月份,我家要建复合板房。2014年5月24日,看好样板房后与原告达成建房口头协议;原告包工包料,复合板房面积66平方米(11米×6米),每平方米工程款410.00元,中间一道间壁墙加1,500.00元,共计28,500.00元。当天我付给原告订金10,000.00元,原告给我出具了收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很多争执,房框腰围都不给安方钢,我们自己花280.00元买了4根方钢,我有证据。现在5个窗户上面都没安方钢,房子铁板是最薄的,复合板大面积开胶,地基是他们来给下的预埋件,面积增加了瓦盖尺寸没增加导致漏雨,屋顶棚开胶缝里生虫子,房瓦短20公分,中间脊瓦空太大下雨就漏,房盖铁开胶,都打的螺丝钉。6月19日(原告来给)屋里屋外大修,但雨季还是漏雨。原告看开胶地方太多,想少要点钱让我自己修我没干,修好我就给你钱。我与丈夫老高生活在一起4年省吃俭用存几万元钱,盖个房子不容易,房子盖成这样我很上火。我请求法院尽快处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原告要建复合板房。2014年5月24日,被告看好样板房后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包工包料,复合板房建筑面积66平方米(11米×6米),每平方米工程款410.00元,中间一道间壁墙增加1,500.00元,共计28,500.00元。被告于当天付给原告订金10,000.00元,原告出具了收据。施工过程中,原告施工人员给地基下预埋件时,由于尺寸出现差错导致房屋建筑面积增加,因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了很多争执。2014年6月3日,房屋完工双方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97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漏雨等质量问题,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曾进行了修复,但被告事后仍提出漏雨等质量问题。本院告知被告房屋质量问题须通过鉴定方能确认,但被告拒不申请鉴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970.00,被告则要求原告修复后才能给付。以上为本案事实,有证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970.00元属实,被告应予偿还。被告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的费用应通过鉴定方能确认,但被告却拒不申请鉴定,应视为被告自动放弃权利。本院对被告的请求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严淑梅偿还原告陈雪坤建房工程款4,97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严淑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帅立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