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593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伟,因本案于2014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字(2014)4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伟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丽珠、罗永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伟在惠阳区白石伯恩厂附近的一网吧与被害人杨某福认识并聊天,当得知杨某福有一部苹果4S手机并想将手机卖掉时,李某伟产生了将该手机占为已有的想法。被告人李某伟假称有朋友要买手机,带着被害人杨某福去找朋友,当步行到坪山坑梓某工业区时,李某伟拿过手机假装检查,并趁杨某福不注意时拿着手机逃跑。被害人杨某福追上被告人李某伟想夺回手机,两人在拉扯手机时,李某伟让杨某福给100元人民币给他,李某伟见杨某福犹豫又说给50元也行,杨某福还是不同意,李某伟伸出左手到腰部假装拿刀并说:“不然捅死你”,杨某福因害怕就同意给50元给李某伟,然后趁李某伟放松警惕,用力将手机夺回就跑,李某伟在后面边追边喊:“不要跑,我要捅死你”,之后李某伟追出10多米后就停下来往另一个方向走了。随后,被害人杨某福报警并带着治安员将被告人李某伟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一部、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福的陈述、被告人李某伟的供述与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