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某,女,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前郭镇民主街。
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得胜镇范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经本院多方查找并邮寄送达查无此人,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诉讼费用3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李学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