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王孝天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案例摘要】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献刑初字第0013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健,男,1988年3月5日生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献县。2014年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齐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献县泰昌商场门口与他人剐蹭发生纠纷,经对王某某抽血化验,鉴定其静脉血液酒精为138.7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证人李某证言、理化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与行人发生剐蹭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鉴定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虽然与行人发生剐蹭,但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先行羁押的7日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和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史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