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魏雪涛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案例摘要】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献刑初字第0013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献县。2014年1月25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刑诉(2014)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商凤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窦三疃村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后方行人李某某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献县交通大队认定,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月24日达成和解。

同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人窦某某、孙某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窦三疃村由西向东倒车时,与后方行人李某某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献县交通大队认定,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月24日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魏某某供述,2014年1月21日13时40分左右,其驾驶冀JM8138号车由山东省威海市开到河北省献县陌南镇窦三疃村时,在东西大街由西向东倒车,车主窦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倒车一百来米后,发现车头前方躺着一白发老太太,他立即停车,他和车主同时下车观察伤者,老太太伤得很厉害。车主窦某某马上拨打122报警。之后因害怕伤者家人殴打,就躲到车主窦某某家里,后来陌南派出所民警到了,他就跟着民警去了陌南派出所。

2、证人窦某某证言,2014年1月21日13时40分左右,他的车从山东威海回来,到了陌南镇窦三疃村东西大街,他坐在副驾驶位置,魏某某驾车由西向东倒车,当魏某某到车有一百来米时,发现车头躺着一位老太太,知道撞上人了,他和魏某某立即下车,看到老太太伤势严重,就拨打了122报警,之后来了很多人,包括死者亲属,因怕死者家属殴打魏某某,就让魏某某到窦某某家躲起来,他在现场处理。

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死者李某某是他的母亲,他们已就民事部分与魏某某调解,赔偿金额为十七万。他对魏某某表示谅解。

4、勘查检验笔录,证实肇事车辆重型厢式货车冀JM8038,已扣留,窦某某在现场。

5、诊断证明,证实李某某车祸致院前死亡。

6、报案记录,证实2014年1月21日13时40分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在献县陌南镇窦三疃村里公路一辆货车与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事主姓名魏某某,并记录其年龄、联系方式、住址等相关信息。

7、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魏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8、尸检报告,证实死者刘秀兰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9、调解协议以及谅解申请,证实魏某某已赔偿十七万元,并得到李某某之子孙某某谅解。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11、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无犯罪记录,未参加邪教组织。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确认有效,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和旺

审判员  李兰珍

审判员  赵 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史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