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焦海洋诉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例摘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99号

原告焦海洋,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卫。

被告耿淑丽,系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海洋诉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海洋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焦海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海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海洋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