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陈锋与岳永妮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例摘要】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汉滨执字第00467号

申请执行人陈锋,男,生于1979年9月16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

被申请执行人岳永妮,女,生于1986年2月15日,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农民,住址略。

申请执行人陈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原告岳永妮支付被告陈锋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岳永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岳永妮全部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7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赵 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邬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