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熟开民初字第0080号
原告周长刚。
委托代理人周建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
负责人李晓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青、钱乾。
被告张文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刚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张文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长刚于2014年7月23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周长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长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长刚负担。
审 判 长 邓 刚
代理审判员 高少波
人民陪审员 彭振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