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赵兰香、王金山与被告窦海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会民三初字第147号

原告赵兰香,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委托代理人何晓波,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金山,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窦海科,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

原告赵兰香、王金山与被告窦海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兰香的委托代理人何晓波、原告王金山、被告窦海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3日,原告赵兰香与被告窦海科因相邻地埂发生纠纷,被告将赵兰香推下地埂,致原告赵兰香受伤,原告王金山赶到打架现场后又被被告窦海科殴打致伤,二原告被及时送到会宁县人民医院救治,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损失共计14726.55元。

被告窦海科辩称,我与原告家因地界发生矛盾多年,2014年4月3日下午,又因地界原告赵兰香撕我时,自己不小心掉到地埂下的,原告王金山赶到现场打我时,我只是将他摔到压在地里,我根本你没有打二原告,我意见不承担二原告的所有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两家因相邻地界多次发生矛盾,2014年4与3日下午,原告赵兰香与被告窦海科又因相邻地埂水渠发生纠纷,在相互争吵过程中,被告将赵兰香推下地埂,原告王金山赶到打架现场后,被告窦海科又与原告王金山相互厮打,当天二原告被送到会宁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原告赵兰香的伤为,脑震荡、胸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住院治疗19天,花用医疗费4523.37元;原告王金山经检查伤为,胸部挫伤、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6天,花用医疗费1633.19元。被告窦海科被会宁县公安局新添派出所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会宁县人民医院病历、出院证明、医药费条据、会宁县公安局新添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和职业、原告受伤治疗及花用医疗费用及被告被会宁县公安局新添派出所处罚的情况,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关系,能够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二原告受伤与被告窦海科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窦海科的行为符合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认原告赵兰香的损失为:医疗费4523.37元、误工费1339.50元、护理费133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营养费190元,共计8152.37元;原告王金山的损失为:医疗费1633.19元、误工费423元、护理费4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40元,共计2759.19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二原告因地界问题不能与被告相互协商,而是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与被告相互撕扯,二原告对此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责任可按被告承担70%,原告承担30%划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窦海科赔偿原告赵兰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5706.66元;赔偿原告王金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931.40元。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兰香、王金山承担30元,被告窦海科承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澍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高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