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初字第3009号
原告临河区白脑包镇右三支灌域农民用水者协会。
法定代表人刘农杰,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曹宗诚,临河区司法局白脑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保山,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临河区白脑包镇右三支灌域农民用水者协会与被告杜保山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河区白脑包镇右三支灌域农民用水者协会因被告杜保山下欠2013年水费628元,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杜保山交纳水费628元。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杜保山系原告白脑包镇右三支灌域农民用水协会供水区域内的农户,其2013年尾欠该协会水费628元,经原告方多次催收,其以原告所下摊的水费大于水管部门给原告下达的水费金额及原告未给其出具正式发票为由拒绝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保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临河区白脑包镇右三支灌域农民用水者协会水费628元。
如果未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由被告杜保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政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