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唐来妹与潘啟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例摘要】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993号

原告唐来妹,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石狗镇。

被告潘啟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四会市石狗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来妹诉被告潘啟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来妹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来妹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铭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