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张国龙、乐春香与谢继红、张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例摘要】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双流民初字第4839号

原告张国龙。

原告乐春香。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钟莉,四川法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继红。

被告张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龙、乐春香与被告谢继红、张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龙、乐春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国龙、乐春香负担。

审判员  姚雪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