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西安朗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海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275号

原告西安朗杰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敬庆文。

被告深圳市顺海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菊。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4年7月17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