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469号
申请执行人胡少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房。
被执行人吴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建始县××玉××村××号。
被执行人肖妹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建始县××玉××村××号。
申请执行人胡少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超、肖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40617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超、肖妹妹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王良国
审判员 谢小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嘉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