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王广晨与上海传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372号

原告王广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路××号。

被告上海传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鹏程。

上列原告王广晨诉被告上海传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广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69.5元,由原告王广晨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