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陈历荣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田贝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94号

原告陈历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市××门前××号。

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彬兰。

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田贝商场。

法定代表人李会娟。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北路××号,系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历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历荣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