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94号
原告陈历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市××门前××号。
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彬兰。
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田贝商场。
法定代表人李会娟。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立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北路××号,系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历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历荣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