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金执字第00026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飞天小区。
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女,生于一九七七年五月八日,汉族,住同上。
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长青路90号楼。
张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李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二0一二年四月至六月抚养费,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千八百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42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李某某二0一二年四月至六月抚养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