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金执字第0030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希明,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新华路101号楼。
被执行人仝小丽,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新华路9号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仝小丽向张希明赔偿1404.55元,并承担诉讼费17.5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仝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仝小丽向申请人支付以上款项,但被执行人仝小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仝小丽银行存款1472.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闫宏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