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张希明与仝小丽身体权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金执字第00301-1号

申请执行人张希明,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新华路101号楼。

被执行人仝小丽,女,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新华路9号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仝小丽向张希明赔偿1404.55元,并承担诉讼费17.5元。另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仝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仝小丽向申请人支付以上款项,但被执行人仝小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仝小丽银行存款1472.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闫宏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