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张明娟与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金执字第00065-2号

申请人张明娟,女,生于1963年3月18日,汉族,宝鸡市人,住本市群众路摩天院293号。

被执行人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跃进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任执行董事。

张明娟与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三万零五十八元七角五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韩世群

审判员 胡耀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