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富民保字第8号
原告段新发,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被告自贡市欧陶陶瓷原料厂。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
投资人欧阳天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新发诉被告自贡市欧陶陶瓷原料厂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新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段新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自贡市欧陶陶瓷原料厂以原告段新发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富顺县支行邓关分理处帐户上的存款冻结2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英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