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丁云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富民一初字第3880号

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林世文,男,单位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丁云芳,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丁云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丁云芳已经偿还不当得利款项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原告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审判员  肖晓旭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