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平诉郭泽芬、张正借款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富民保字第48号

申请人李平,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

被申请人郭泽芬,女,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

被申请人张正,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诉被告郭泽芬、张正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泽芬、张正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正所有的成套住宅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益勤

代理审判员  董震西

人民陪审员  刘 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