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2558号
原告何青峰,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告江先平,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青峰诉被告江先平民同居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青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青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致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