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剑阁民初字第96号
原告顾莽,男,生于1967年11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仕勇,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雪峰,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顾莽诉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莽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莽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莽撤回对被告四川华渝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孙仲文
人民陪审员 冯大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