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郑凡力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釜江支行、陈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富民一初字第4061号

原告郑凡力,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釜江支行,住所地富顺县。

负责人郑立平,支行长。

被告陈志强,男,199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四川省大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凡力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顺县釜江支行、陈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缓诉讼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凡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凡力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