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4078号
原告刘楷,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万声有,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甘学琴,女,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交通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昭明,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自贡市东方广场百利大厦三楼。
负责人隋子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楷诉被告万声有、甘学琴、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以所诉部分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6元,由原告刘楷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致谢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