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剑阁民初字第967号
原告李伟,男,住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袁思嘉,剑阁县公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
代表人:董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玲,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剑阁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4年9月30日上午10时开庭,原告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思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李伟承担。
代理审判员 左萍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