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剑阁民初字第967号

原告李伟,男,住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袁思嘉,剑阁县公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

代表人:董伦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俊玲,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剑阁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剑阁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4年9月30日上午10时开庭,原告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思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李伟承担。

代理审判员  左萍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