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张某甲、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三初字第01441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张某,女。

被告:张某甲,男。

被告:么甲,女。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张某甲、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