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三初字第01267号

原告:范某,女,。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