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1267号原告:范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明卓
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三初字第01267号
原告:范某,女,。
被告:刘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影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明卓
版权所有:大中华律师网 技术支持: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