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光山万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国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信浉民初字第1629号

原告光山县万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光山万佳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天喜,公司经理。

原告张德国,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万端云,信阳市运输集团公司法制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称阳光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与上列被告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山万佳运输公司及原告张德国、委托代理人万端云、被告阳光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13年5月13日14时许,原告张德国驾驶客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耿寨小学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荣天相撞,造成王荣天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光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荣天驾驶三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在路口转弯时应当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原告张德国与死者王荣天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此案在光山县交警队主持下调解,由原告张德国一次性赔偿王荣天亲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损失35万元。该肇事车辆系原告张德国所有,挂靠在原告光山万佳运输公司经营,并以光山万佳运输公司的名义在被告阳光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赔偿金额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已支付的35万元。

被告阳光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并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我公司只承担50%赔偿责任,死者王荣天系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赔偿额过高,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内容一致,另查明,死者王荣天生前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本人在信阳安佳房地产有限公司水榭龙庄住宅小区5号楼项目施工工地长期务工,该项目部每月支付王荣天2300元工资,属于长期在城市务工人员。

本院认为,王荣天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在路口转弯时应当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而未避让直行车辆,而与张德国驾驶的客运车辆相撞,致王荣天死亡,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死者王荣天与张德国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德国先期赔偿死者王荣天亲属经济损失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荣天死亡后,原告张德国经公安交警主持调解,已赔偿王荣天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5万元,但对赔偿限额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应由原告自行负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死者王荣天各项经济损失分别计算为,丧葬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即2850.25元/月×6=17102元;王荣天生前在城市长期务工,其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20442.62元/年×20年=408852.40元。死者亲属精神抚慰金酌定支持23000元,处理事故其亲属交通费、误工费酌定支持1000元。以上合计449954.40元,被告阳光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应在原告光山万佳运输公司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险11万元中赔偿含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11万元;余额在原告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按事故责任划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原告光山万佳运输公司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险11万元中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德国已先期赔偿死者王荣天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11万元。

二、余额339954.40元由被告阳光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原告光山万佳运输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按60%的责任赔偿即203972.64元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德国。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550元,由被告阳光财险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京安

审 判 员  姚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