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冯亮与黄方伟、张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案例摘要】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本民一终字第00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亮,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周立君,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方伟,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羁押于辽宁省抚顺市某某监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香,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冯亮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亮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亮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广明

审 判 员  朱 飞

代理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回 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