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湖南兴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资兴市蓼江镇五七煤矿、袁进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案例摘要】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资民二初字第350号

原告湖南兴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东江迎宾路依波茵兴盛苑二楼。

法定代表人曾垂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志桥,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惠平,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兴市蓼江镇五七煤矿,住所地资兴市蓼江镇龙虎村。

法定代表人罗贵雷,系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袁进先,男,195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斌,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兴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资兴市蓼江镇五七煤矿、袁进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兴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兴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兴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32元,减半收取125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7516元,由原告湖南兴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审判员 肖 毅 辉

人民陪审员 罗 伟 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